《 蜗牛共识 》
蜗牛共识定义与理念
2024年5月30日在北京签订
在对世界原创者共同体的理念的共同认识下,特此制定本《蜗牛共识》(以下简称“《共识》”),旨在加强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协同发展与保护,推动原创性知识创新的国际间合作与交流,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与繁荣。
第一条 共同体的成立与分支
1.1、成立世界原创者共同体,由原创中国(Originators.cn)委任执行主席负责全面工作。
1.2、设立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本共同体成员推举产生。
第二条 定义
2.1、“本共同体”是指世界原创者共同体(WOC)。
2.2、《蜗牛共识》是以本共同体的“蜗牛标志”命名。
2.3、“蜗牛标志”寓意:成功的路虽漫长,但是它一直向阳前行,有一颗裹着光的心,留下闪亮的足迹。鼓励原创者创新不止,未来可期。
2.4、“成员”是指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原创者,可以是个人、企业、协会和组织、政府和行政单位等所有真实的主体。
2.5、“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项目的权利:
-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 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
- 科学发现;
- 工业品外观设计;
- 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 制止不正当竞争;
-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民间文学艺术);
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第三条 本共同体的理念
本共同体以知识产权为基石,致力于推动原创性知识创新的发展,为创作者提供支持和保护,以推动全球创意的蓬勃发展。其理念包括:
3.1、知识产权保护: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于鼓励创新、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性。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更多人投身到创新工作中。
3.2、创新驱动发展:深知创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秉持着鼓励创新、保护创新成果的理念,致力于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推动原创性知识创新的持续增长。
3.3、创意共享与合作:鼓励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和共享,以促进创意的交流与合作。致力于建立开放的创新生态系统,推动全球创意资源的共享和流动。
3.4、优秀文化传承创新:在传承优秀文化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与发展,开放包容,服务社会,促进文化共享,共同推动世界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为构建更加美好的文化未来努力奋斗。
3.5、社会责任意识: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对社会的责任。将社会责任视为核心价值,致力于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发展来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可持续发展。
相关介绍
第四条 协同发展与合作
4.1、积极开展跨国界共创,共同推动原创性知识创新的发展和应用。建立国际性的合作项目与平台,促进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创新资源共享和技术交流。通过共同合作,汇聚全球的智慧和资源,加速创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为解决全球性的挑战提供更多的解决方案。
4.2、搭建合作平台,促进技术与文化的跨界融合,推动知识产权的共同发展和保护。建立技术交流和合作机制,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融互鉴,推动文化多样性的繁荣与发展。通过跨界融合,共同探索创新,为构建更加开放、包容和创新的世界做出贡献。
第五条 保护与扶持
5.1、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共同倡议相关法律和政策,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抵制侵权行为,维护创作者的著作权与合法利益。
5.2、设立创新计划,鼓励和支持优秀的原创项目和创作者,鼓励更多的人投身到原创性知识创新的行列。为优秀的创新项目提供资金扶持和技术支持,帮助创作者实现创意和项目的落地,推动原创性知识创新的持续发展并壮大。
第六条 交流与分享
6.1、促进知识产权的交流与分享,建立开放的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平台,促进技术和文化资源的共享、流通及互通互用。推动知识产权的开放和共享机制。
6.2、鼓励知识产权的跨国界合作与联合创新,打破地域限制,促进全球范围内的创新资源整合和创新成果互惠共享。建立国际性的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共同推动原创性知识创新的跨国界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 教育与宣传
7.1、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与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认识,推动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方法。
7.2、推动开展创新教育与倡导,培养更多创新人才,提高原创者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促进知识产权新质生产力发展。
第八条 监督与评估
8.1、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评估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成效,正视问题导向,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8.2、加强本共同体成员间的合作与沟通,共同探讨和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难题和挑战,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规则描述
第九条 成员资格
9.1、凡属于第二条第(2.4)款所规定的任何原创者都可以成为本共同体的成员。
9.2、以下情况将取消成员资格:
9.2.1、违反共同体规定:如果成员违反了本共同体的《共识》,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9.2.2、失去资格条件:如果成员不再符合本共同体规定的成员资格准入条件,如主体灭失或着死亡等。
9.2.3、不诚实行为:如果成员在加入本共同体时提供了虚假信息或隐瞒了重要事实。
9.2.4、其他违约行为:如果成员在与本共同体成员间的合作中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如不履行合同义务、损害本共同体声誉等。
第十条 本共识的参加
10.1、第二条所规定的任何原创者都可以通过以下手续成为本共识和本共同体的成员:
10.1.1、申请者签署并对批准与否不附加保留意见,或
10.1.2、申请者签署并同意接受邀请加入,或
10.1.3、递交加入书。
10.2、批准书或加入书应交由执行主席保存。
第十一条 本共识的退出
11.1、任何成员可以通过向执行主席送交通知书退出本共识。
11.2、退出应在执行主席收到通知书起三个月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最终条款
12.1、本《共识》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12.2、本《共识》应在一份用英文和中文作成的单一文本上签署,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并交由“原创中国”保存。